欢迎访问觅涯网!让我们泛一页扁舟,文海觅涯!

我国青少年与社会关系初探——以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为例

  • 作者: 柳如是
  • 发表于: 2015-06-20 22:48
  • 字数:10419
  • 人气:2015
  • 评论:0
  • 收藏:0
  • 点赞:0
  • 分享:

摘要:

中国社会最大的毒瘤不是制度的隐患,而在于中国人民自身。青少年由于自身的缺陷,更是成为了社会毒瘤中的问题对象。一帆风顺的人生是不存在的,可愈来愈多的家庭把挫折规避,可我国社会却愈加残酷现实。法律是社会的重要载体,可人情世故却逐渐垄断了社会。很多时候,青少年一旦犯了错,他的一辈子就是错的。在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这件事上,制度给予其保证,但社会却要将其负面深度挖掘,很多时候,在孩子们未放弃自己时,社会就已经把他们定性了。《我国青少年与社会关系初探——以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为例》旨在对我国青少年与社会关系进行初步探索,从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两种现象出发,从法律制度和道德风气两个层面上探索两者关系,从而对社会作出评估。已经发生、无法改变的事情是过去,而有梦想才有未来。

关键词:青少年 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法律与道德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young people and society in China

In order to juvenile offenders return to society as an example

 

Ruidong Cao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ngineering College,Jiangsu Nanjing 10307China

 

Abstract: Chinese society's largest cancer than the system risk, but in people's own Chinese. Young people due to their own defects, has become a cancer of society in the object. Everything is going smoothly. life does not exist, but more and more families to avoid setbacks, can our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cruel reality. The law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social situation, but the world has a monopoly of the society. Most of the time, youth once made a mistake, his life is wrong. In the juvenile offenders return to society on this thing, to give the social guarantee system, but it is negative, the depth of excavation, a lot of the time, the children did not give up their own, society has put their qualitati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youth and society -- on the minor criminals returning to society" as an example to conduct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young people and society in our country, of the minor crime and juvenile offenders return to society two phenomena,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moral values, and to make an evaluation society. Has happened, what cannot be changed is the past, and there is only a dream in the future.

Keywords: Teenagers; Sociology; Juvenile offenders return to society; Law and morality

 

一、引入两种社会现象

1、未成年人犯罪状况概述

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作为社会的弱者被保护起来,却在青春期心理的驱使下不断寻找机会与外界社会接触。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性格、认知和知识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所接触到的知识、得到的经历,都会对以后的人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家长、学校、社会,不仅需要重视文化专业知识的教育,还要让孩子具备健康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从改进教育方法上来关心、爱护和尊重他们。

未成年人的生命里接触最多的是学校和家庭,大多数学校和家庭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危险,为其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但是,社会是能够跨越学校和家庭网络的一把利剑,社会正能量部分自然会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成长力量,相对地,社会的负面能量将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更大的影响。

我国经济与政治、文化的不协调发展引起了社会的病态,而其矛盾的突出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与和谐上。犯罪事故的频发成为了社会病态的体现,而未成年人的犯罪则是社会更好或更坏的重要因素。社会需要保证公正,而公正的一方面是预防犯罪,而更重要的是在犯罪之后的正确处理,就算是未成年人,但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和罪行负责。

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是体现在对社会问题的冲突上,他们在社会不良诱惑面前走上了歧路,甚至踏上了不归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人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可以看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区别对待并且教多于罚。

未成年人的犯罪需要有法,更需要在犯罪发生之前加以规避和引导。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暴力犯罪倾向越来越严重,一般性犯罪少,再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而且预谋犯罪逐步增多,突发性犯罪的仍占优势,甚至犯罪种类多样化,触犯罪名重刑化,主体呈现低龄化、低素质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态势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挑战。它的频发更是对社会的宣战。青少年是中国实现梦想的最大希望,而犯罪却将希望送入了黑暗的监牢。

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是正确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置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更需要在事故发生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加以引导和规整。这个社会有问题,最糟糕的结果是影响到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国家发展希望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呼吁的中国未来和梦想完全寄托在未成年人身上,少年兴,则国强。

2、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状况概述

在深刻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依法量刑之后,未成年人的重大问题是重新回归社会问题。

中国的监狱有两种,一种是刑法保证社会公正的手段,一种是在社会中人民自发形成的无形监狱,后者比前者具备更大的精神杀伤力。重返社会是第二次对社会的融入,这个时候,犯罪者的身心都将面临来自社会的第二次考验。

有犯罪,就有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治;有惩罚和矫治,就有犯罪人重返社会。社会在这件事上的责任是帮助其再度回归社会以及融入社会。刑释未成年犯,既需要社会帮助之责任,更需要个体自身之努力。但综观“四论”,“回归社会论”侧重的是社会如何促进回归,“安置帮教论”强调的社会如何帮教和安置、“社会排斥论”则倾向于社会何以阻止个体重返社会、“社会保护论”则致力于社会如何提供保护,均将重点立足于社会帮助之责,而忽视了个体自身重返社会之努力。[2]可是,我国人民从“小悦悦事件”中可以看出,冷漠已经逐渐成为了国民的劣根性。也因此,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大致态度是排斥与伤害。

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一方面可能是再度回到学校重新学习,另一种情况是重新返回社会,融入社会工作。未成年人第一次进入社会,是我们未能提供其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而第二次进入社会,我们造成了一种排斥的现象。未成年人是比成年人更加脆弱的存在,他们对于周遭事物的敏感程度直接导致了其融入社会的程度。

中国目前是“人情比纸薄”的社会,很多家庭父母在对于有过牢狱经历的孩子经常命令自己孩子对其远离,而社会对这一类人群也表示极大的不信任,他们在找工作时时常会面临碰壁,更多的人对其“往事”进行深度挖掘,给予打击。而他们在面对来自社会的排斥和打击之后的大致反应是消极避世、自杀甚至再度以反社会的方式重新回归监狱。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最重要的个人对美好未来的不懈追求,可是在冷漠的社会中,他们的一切努力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更大的挫折和打击下,他们彻彻底底地放弃了。

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可能影响其漫长一生的短暂生涯,可在我国,一旦进去了监狱,就永远也出不来了。人会害怕甚至排斥与自己不一样的人,这是人性的重要属性。中国是对于隐私权缺乏保护的国家,未成年人只是孩子,可社会却要将其背负一生都洗不掉的骂名。偷吃过鱼的猫身上的腥味永远也洗不掉,可是,我们需要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灵魂,审视自己的错误,以积极的心态适应这个社会,也呼吁社会中的人们再也不要用有色眼镜看待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在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这件事上,社会再度地将未成年人送上了不归路。社会的冷漠与排斥扼杀了梦想,毁灭了希望,它的性质比未成年人犯罪更加恶劣。虽然我们正开始逐步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融入社会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我国社会的冷漠与现实的属性仍有很多困难克服。

 

二、提出两种社会关系

1、青少年与社会关系分析

我国青少年已经不再是那个年代的“野”学生,在长期应试教育的背景下,我国青少年要学习,会学习。青少年的时期几近是学校和家庭两点一线,可这并不代表着青少年成功地脱离社会,相反,在高压的学习环境中,青少年寻求个性解放的重要场所是社会。

青少年之所以会经受社会不良诱惑的侵害,之所以会走上歧路或不归路,都是一种追寻自由的表现。可是,青少年由于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缺乏,慢慢地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而这条错误的道路不是社会希望的,但却是其在无形中安排好的。青少年的自我以及个人努力是内部作用,而来自社会、家庭、学校的所有一切都是外部影响。

我国青少年在社会上的缺陷最大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的凸显而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是我国始终坚持的是让青少年在他们的学习生涯中尽量规避社会。他们无法接触到社会的正能量,他们的空间始终被封闭在学校和家庭中。学校和家庭的这种溺爱行为,限制的是青少年自我的发展。我们在全盘否定社会的同时,也给青少年带来了悲伤和痛苦的人生经历。青少年社会参与是青少年以个人或组织的形式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社会事务的行为投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社会参与开始突破“学校组织参与”的局限,逐步扩展到以“自组织”的形式参与的被动性与严肃性,青少年更热衷于自组织社会参与所带来的积极体验。[3]

在青少年走向社会的道路中,前行者始终只有青少年独自一人。就拿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社会需要和谐发展,将未成年人社会生活中的不良诱惑与恶劣思想攘除,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家庭和学校需要做好引领未成年人积极走向社会的道路。社会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一定是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学校在青少年的社会参与也应当适当放宽,以便充分调动青少年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因此,对社会不良诱惑的猛烈打击与积极引导青少年正确走入社会是需要同步进行的。

青少年的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讲应当注重青少年的适应社会的进程,但就目前我国社会实际而言,更需要将社会适应青少年的进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未成年人走向歧途呈现上升态势,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无法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环境。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发展,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社会治安状况,也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攀升或下降。

我国一直强调的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不过,其最大的弊端是社会发展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而这些矛盾凸显出来的问题就是社会问题,而其在青少年身上的重要体现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而对于青少年与社会谁先适应谁以及更需要适应谁的问题在目前仍未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我国社会是非常复杂的利益共同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实现青少年与社会关系的相互适应的跨越式或飞跃式发展将成为社会、家庭、学校的永恒话题。

2、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关系分析

未成年犯罪人是青少年群体中的一部分特殊群体,但是,其在接受惩罚之后,其再度回归社会的一刹那,他们就便再度回到社会的大怀抱中。这是青少年第二次适应社会的机会,也是社会再度给予青少年发展的机会。

那些失足青少年有可能是一滴也永远也融不进社会大海洋的水珠,是社会排斥了他。很多未成年犯罪人一定认为他忘记的过去,其他人也会忘记;他的重新开始,其他人也会认同。我们得为这些孩子运用各种武器在社会上开辟一条道路,用什么方法开,开辟出一条怎样的道路,这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议题,我们自己也不太清楚,但是,我们都知道,肯定要有这样一条路。融入这个社会很难,而排斥这个社会很容易。这一次,社会将未成年犯罪人的最后希望彻底剥夺了。

在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初期,这个时候,社会、学校、家庭这些外部作用都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那个时候的青少年只有在社会众人的帮助下才有可能重拾信心,重返社会。未成年犯罪人需要的是社会的关爱,而关爱的体现是尊重和自由。受人尊重这件事已经深印在我们心中,因此,我们宁愿臣服。如果完全不抗拒,我们真的会失衡吗?我们的欲望会因此增长吗?自由、尊重、爱与行动是息息相关的,你不能将其分开,也不能将它们区分为政治或社会的活动。[4]青少年最需要的是自由和尊重,但其实也是一种对爱的呼吁。在整个回归重返阶段,社会扮演着强大的引导作用,他们的做法是接纳和信任,而不是排斥与打击。学校同学和老师的帮助,家庭成员的共渡难关,社会的再就业帮助以及保护都是重要的帮助手段。尊重的力量不是说说而已,而是体现在以真诚的行动来打动未成年犯罪人的信任。

在社会逐步适应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时,未成年犯罪人也需要及时地努力适应再度回归的社会,如学业的继续、就业生存的坚持、适应社会发展等内容。这些都将会成为青少年后期必不可少的自我发展途径。当社会放弃你们时,自己也绝对不可以放弃对未来的希望。而实现融入这个社会的最重要力量是自己。

和未成年人与社会关系一样,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最主要措施仍旧体现在社会力量上。我国已经进入了冷漠的时代,而这无形的监狱越来越牢固。我国社会对于这类人群的做法通常是排斥与打击,也因此,只有在逐步根除国民冷漠性的基础上实现对其重返社会的尊重。我们可以将他们推向深渊,但也可以将未来和梦想重新归还他们,在这样的取舍问题中,答案虽然很明显,但实施起来,像有无数大山阻隔我们前进。

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什么所有中国人全部一点人情味儿都没有?改变社会中人民的心态和精神状态,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最好的良药,可这剂药太苦了,因为我国人民存在信任危机。

 

三、归纳两种社会影响

1、我国法律制度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分析

法律与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社会建设不可分割的主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我国社会治理开始由“党治”向“法治”转移。

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全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可我国的法治仍与经济建设存在差距,问题矛盾也不断凸显。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法律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希望建立制度社会,更是想依靠法律规范人民的行为。

法律是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重要范畴。而制度所覆盖的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也可以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可以是社会秩序。以制度来建立社会的秩序,将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和行为规范限制在规则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合人性的发展,但是,对高速经济发展条件下的社会稳定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对于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适用的,也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法律和制度新的内涵。我国对于青少年也形成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仅在学校中,更在社会里,体现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刑法规定了未成人犯罪行为和惩罚措施,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也一样。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量刑秉持着“教多于罚”的原则,并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取消死刑。

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这件事,法律制度的最重要体现是前科消灭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五条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任何人不得查询。这样的封存制度存在,能够改变他们的一生,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得到了妥善的保护,他们有机会重新像正常人一样重新回归到社会大海中。

这种封存制度是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体现。伴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从社会现实不难看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通过前科消灭这样的制度使曾经犯过错误的人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而不是被社会永远地放逐。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团结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为社会发展做贡献。[5]这个是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社会现实需求。但是,这类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中国正处于网络时代的上升期,对于个人的隐私权维护仍存在很大的漏洞,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这样的弱势群体。

我国在前科消灭制度上所贯彻的努力是为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而开辟的一条正确道路,它将会引领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自信、幸福地走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明灯。可是,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法律的实施,制度的规范并不等同于制度的实践,我国虽然建立相对明确的法律,可是,执行者和践行者却是少之又少。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也伴随着更多的人不去履行甚至破坏。

对于这类制度的完善,社会所有人民需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整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取消前科的株连效应,改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对于这类人群的保护以及帮助其重返社会,需要根据现实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需要以实际行动在制度下切实地履行责任,遵守秩序,保障人权,严格按照法律所形成的制度自觉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对其的尊重与保护。

从我国法律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制度保障中可以看出,我国实现的“法治”不单纯是对官员反腐倡廉的要求,更是对社会人民的诉求。在制度的道路上,不断走出幸福、守法、自由、和谐的道路是比依赖主观情感行为处事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中国的法治是为了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最广大利益,自然也包括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因此,青少年与社会的良好关系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在制度下,通过全社会所有人民共同维护。

2、我国道德风气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分析

我国的法治建设时间较短,并且我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社会,故因此,法治道路的步伐仍旧缓慢,而法治中国的目标依旧遥远。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但在我国的依法治国道路上仍然存在着诸多阻滞:首先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做主如何实现有机统一,其次是法律实施、司法公正问题,再者是法制观念滞后问题的突出,还有反腐倡廉问题时刻牵扯到中国人民的心意。[6]而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则体现了社会法治滞后问题。也因此,在中国法治尚未形成一定高度并且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理不能够完全依赖于法律制度,所依赖的社会道德风气。但是,中国的社会道德风气和中国的制度建设一样,都是不完善并且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健全性。同时,道德风气中仍残留着封建主义残留和错误的金钱观等一系列恶劣的风气,以这样错误的道德风气来指导社会建设,其结果只能会是更加恶劣。

未成年犯罪人之所以在重返社会中面临极大的困境,其重要原因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一直在学会排斥这类群体。他们的思想是排斥从牢里出来的人群,这种思维代表着我国人民的片面与冷漠。他们的有色眼镜足够能够毁灭未成年人的希望与梦想。同时,未成年犯罪人也就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中开始了自暴自弃的道路。

我国志愿文化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当志愿涉及到阴森的监狱时,便就会变得不堪一击。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于有前科的人群始终是退而远之,不会再给他们机会。这样的道德风气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未能处理好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所导致的。我国的发展很快,是因为我们融合了优秀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时代文化的精髓,但同时,很多恶劣的思想以及危害社会的不良风气逐渐占据我们的精神世界。从“小悦悦事件”中就可以出我国人民道德良知的缺失。

人性里有爱,也难以否认有其余的瑕疵。可是,我国当今社会夸大了人性的负面效应。在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这件事上,社会的道德风气逐渐上升并且超过了法律制度的概念,而这种道德风气并不是社会值得提倡的。社会上的群众在错误的思想践行着错误的事情。

道德风气,也就是人类的情感,凌驾于社会的制度体系上,这样的现象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是反常的行为。青少年与社会关系的处理与协调,需要具备制度的规整,但也需要优秀道德风气的渲染和支持。人为什么要相互伤害呢?因为人是有情感的,那是人眼中看不见且容易善变、难以应付的,如果是友情还有爱情还好,如果遇到什么挫折变成嫉妒或者怨恨的话,就会萌生杀意。而唯一能够解救的就是能够相互体谅对方并且为对方着想。人总是会为了一点小事伤害别人或者被别人伤害着,为了避免被其控制,必须要有一颗能够体谅别人的心。人性中的宽容、善良以及信任等美好情感都能够呼唤未成年犯罪人尽快适应社会的步伐,从而再度扬起生命的风帆,书写生命的故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前科的封存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都在传达一个消息:人民的道德风气即情感不应当突破社会制度的范围。因为道德风气只是情感,而制度是理智与情感的完美结合。青少年与社会的关系,制度已经规划好了道路,而良好的道德风气将会成为青少年适应社会的强烈催化剂。

可是,我国社会目前陷入了法律制度和道德风气水平都比较低的状况,我们不提倡浮夸风,但在这两件事上也的确需要冒进。

 

四、作出一种社会评估

世态炎凉,古今所共有,中外所同然,是最稀松平常的事,用不着多上脑筋。但是,对世态炎凉的感受或认知的程度,却是伴随着年龄的大小与处境的不同而很不相同的。我在这里发现了一个定理:年龄大小与处境坎坷同世态炎凉的感受成正比。[7]但是,这样的定理在我国当今社会不具备相似点。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重返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都在面临着社会的冷漠与排斥。我国青少年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松懈,社会对青少年带有一种排斥甚至是伤害的趋势。

法律制度是政治层面,道德风气是文化范畴,当其影响到社会建设时,所带来的效应可以是正面,也可以是负面。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与道德风气处于相同较低水平时,法治开始走上上升状态,而道德风气却逐步走向没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供给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是经不住推敲的,而作为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犯罪人则是在承受着那个年龄段不该拥有的冷漠与排斥。

我们希望未成年犯罪人走的时候没有回头,他们能够消失在人群里,就像水滴融入水里。他们的余生需要由他们自己掌控,自我把握,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梦想。但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以自身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但更需要社会不懈的支持与帮助。法律制度和道德风气都是作用在社会建设上的重要力量,适当并且有效地运用他们,将能够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它们是桥,而桥是跨越障碍的建筑,社会必须让孩子们从法律制度和道德风气这两座桥上过去,不能让他们落下水。

我国很多案例都反映了青少年的心理障碍以及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排斥现象,他们的第一次被社会抛弃以及再度被社会抛弃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无法适应青少年,但青少年又何尝真的能够适应社会。青少年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而社会的和谐发展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是成正比的,但更多的时候,这两者都走向了彼此的误区。

世界上什么是最可怕的呢,决不是艰难险阻,决不是洪水猛兽,也绝不是荒凉寂寞。而难于忍耐的是却是阴沉和絮恬;人的伟大也不是能乘风而起,青云直上,也不能只能抵抗横逆之来,而是能在阴霾的气压下,打开局面,指示光明。[8]挫折很可怕,但比挫折更可怕的是一个人在战斗。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我们是没有办法改变的但是,命运其实是可以改变的,当每个人为了未来光明的梦想而执着追求时,那梦想便能够凝聚成为国家的梦想、民族的梦想、世界的梦想。未来的故事由你我共同书写!

 

参考文献:

[1] 朱宇晴 《某县级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J]. 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P11

[2] 黄诚 《论促进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 [J]. 社会工作 , Journal of Social Work201403期;

[3] 刘芳,于国妮 《发达国家青少年社会参与的教育指导及启示》 [J]. 外国中小学教育 , Primary & Secondary Schooling Abroad,201403期;

[4] (印度)克里希那穆提著,胡因梦等译 《爱的觉醒》 [M]. 深圳: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 2006.6 P8

[5] 刘晓博 《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J].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3.19

[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 《中国法治30年:19782008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12 P116117119121.

[7] 季羡林著 《季羡林作品精选》 [M]. 长江文艺出版社 2012.11 P9

[8] 鲁迅,李晓虹著 《中国最好的散文》 [M]. 崇文书局 2011.10 P82. 

  • 收藏

  • 点赞

  • 分享

  • 打赏

粉丝动态